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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6月5日起实施!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发布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2021 年 6 月 5 日起实施。
《规范》首次将信用引入产品质量监管,首创将产品及相关经营者的质量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产品质量监管:为产品质量赋予“信用标签”,将信用约束机制引入产品质量监管中,形成部门联动、社会共治机制。
《规范》全文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驻局纪检监察组、直属单位,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5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 信用分类监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生产、销售、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工业产品及其经营者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计量器具、特种设备及其经营者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信用(以下简称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将产品及其经营者质量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记分,并根据记分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措施。
第四条 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全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县(区)局)及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用记分 第一节 记分规则
第六条 质量信用的记分对象包括产品和产品的经营者。产品的经营者分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含用产品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服务业经营者)。
产品以同一商标(品牌)的同一类别(指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大类)产品作为一个记分对象。经营者以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作为一个记分对象。
第七条 质量信用记分的统计周期为36个月,自质量信用事项首次被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之日开始计算。质量信用记分动态统计最近36个月的事项记录。
第八条 质量信用记分包括起始分、扣除分、修复分和奖励分。起始分为12分,在记分对象产生第一条质量信用记录时赋予。记分对象如有失信事项则扣分,记扣除分;扣分后,如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的,可酌情修复,记修复分。记分对象满足奖励规定时则加分,记奖励分。
第九条 同一质量信用事项只记一次分。同一质量信用事项涉及多个记分对象时,多个记分对象均予以相应记分;同一质量信用事项可对应多个记分分值时,取其中的最高分记分。
同一产品(指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型号(或者规格)的产品)在行政监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在180日内只记一次分。
第十条 产品的质量信用分由起始分、产品对应的质量信用扣除分、修复分和奖励分组成;销售者质量信用分由起始分、销售者行为对应的质量信用扣除分、修复分和奖励分组成;生产者质量信用分由起始分,其生产产品对应的质量信用扣除分、修复分和奖励分,生产者行为对应的质量信用扣除分、修复分和奖励分组成;当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涉及多个记分对象时,取其中的最低分统计。
第二节 失信扣分及修复
(一)在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二)伪造或冒用认证证书或生产许可证书及相关标志的; (三)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标示的厂名厂址不真实,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经许可,或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未经认证的; (五)已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 (六)未标示中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进口产品未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代理商、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的; (七)缺失产品标准(号)或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签标识中必要的质量、性能、警示、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全、不真实或引人误解的; (八)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 (九)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经营者存在下列失信情形之一的,予以记扣分: (一)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属于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的;销售者存在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制假行为,或存在销售第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七)项所列产品行为的; (二)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且属于主观故意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四)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监督抽查、检查中存在拒检行为的; (五)产品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缺陷产品,生产者未依法实施召回的;以及销售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告或生产者发出通知后仍未按要求处置的; (六)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不能保持发证条件仍继续生产,或未按时办理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等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 (七)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要求的; (八)销售者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属于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情形,且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能追溯进货来源的; (九)销售的产品经监督抽查不合格,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告或生产者发出通知后,销售者仍未按规定下架或依法作其他处置的; (十)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
第十三条 对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从重扣分。
(一)经营者能证明其失信行为或结果不属于主观故意情形的; (二)失信扣分对应的事项已完成整改,承诺不再发生同类问题,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或认可的; (三)经营者通过“粤品通”微信小程序完成企业相关信息填报,且没有故意隐瞒产品、供货商、经销商的真实信息的。
(一)记分对象首次被扣分的,按照扣分的100%予以修复;第二次以上被扣分的,按照扣分的50%予以修复; (二)经营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最多予以两次修复; (三)扣分事项满一个记分周期不再统计时,对应的修复分也不再统计。
第三节 奖励加分
(一)生产者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且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二)生产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将产品认定为缺陷产品之前,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并通过登录“粤品通”微信小程序进行报备的; (三)销售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发出不合格产品通告或生产者发出通知后15日内,主动对销售的同一型号产品采取停止销售或其他依法处置措施,并登陆“粤品通“微信小程序填报自查处置信息的。
第四节 记分实施
涉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的信用记分,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余质量信用事项扣分,由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信用记分对应事项由作出信用事项认定或记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录入产品监管系统,并通过产品监管系统完成对应记分。
经营者可通过登录“粤品通”微信小程序或“粤商通”平台查询本企业质量信用记录详情。
第五节 异议处理和纠错
第三章 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记分对象的信用分类类别每半年调整一次。信用分类划分为D类的,该记分的分类锁定3年,3年后按实际记分进行信用分类。
(一)对A类记分对象实施一般监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检查,对连续两次以上未发现不合格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可合理降低监督抽查、检查随机系数等级。 (二)对B类记分对象实施跟踪监管。 1.向相关经营者发出黄色监管提示; 2.责令经营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3.原则上对划分为该类记分对象的产品质量每年实施1次以上监督抽查或检查。 (三)对C类记分对象实施重点监管。 1.对经营者发出橙色监管警示; 2.责令经营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3.原则上对划分为该类记分对象的产品质量每年实施2次以上监督抽查或检查; 4.对经营者质量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和培训,督促其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四)对D类记分对象实施特别监管。 1.对经营者发出红色监管警示; 2.责令经营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3.原则上对划分为该类记分对象的产品质量每年实施4次以上监督抽查或检查; 4.对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及质量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 (五)对O类记分对象实施反应式监管。 1.指导经营者在产品监管系统建立产品质量管理档案; 2.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采取对应监管措施; 3.对发现存在产品质量信用记分的情形,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实施记分及分类管理。
第四章 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应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本规范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包括本数,“高于”和“不满”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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